(2017)冀0925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沧州盐山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建珍、刘新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盐山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建珍,刘新芳,董小桥,刘义光,杨玉环,刘德祥,王洪香,齐立猛,王翠平,董翱翔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935号原告:沧州盐山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凤凰路与寿甫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吴世军,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兴才,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刘建珍,女,1971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山县。被告:刘新芳,男,1971年6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山县。被告:董小桥,女,1973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山县。被告:刘义光,男,1973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山县。被告:杨玉环,女,1988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刘德祥,男,1985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王洪香,女,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山县。被告:齐立猛,男,1971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山县。被告:王翠平,女,1974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山县。被告:董翱翔,男,1973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盐山县。沧州盐山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建珍、刘新芳、董小桥、刘义光、杨玉环、刘德祥、王洪香、齐立猛、王翠平、董翱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原告沧州盐山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沧州盐山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323元,由沧州盐山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董玉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