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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温颖与被告信和凯峻(沈阳)置地有限公司、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颖,信和凯峻(沈阳)置地有限公司,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2315号原告温颖,女,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信和凯峻(沈阳)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李世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泊岑,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崔亚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大鹏,系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温颖与被告信和凯峻(沈阳)置地有限公司、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鲁连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蒲 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