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1301号原告: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亮。被告:周辉,女,1977年8月4日出生。原告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戴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