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5执1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蠡县福利农资服务站、郑永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蠡县福利农资服务站,郑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5执1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蠡县福利农资服务站。经营者:李章僧,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永刚,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蠡县福利农资服务站与被执行人郑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郑永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永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永刚银行存款63114.0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大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