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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2621号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于余河,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盼升,男,该公司项目经理,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女,该公司客服部经理,住济南市。被告:XX,男,1979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庆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炜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