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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执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龙科成与赵明广元高鑫纳米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科成,赵明,广元高鑫纳米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保101号申请人:龙科成,男,汉族,1963年01月27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申请人:赵明,男,汉族,1977年6月27日出生,住四川正青川县。被申请人:广元高鑫纳米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竹园镇场镇,组织机构代码667438000。法定代表人:赵明。申请人龙科成与被申请人赵明、广元高鑫纳米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龙科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渝0152财保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并移送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科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广元高鑫纳米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XX单位的应收款1660000元。冻结期限三年。二、查封申请人龙科成所有的川XX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两年。三、查封案外担保人戴仁华所有的渝XX小型汽车、渝XX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两年。四、查封案外担保人魏巨忠所有的渝XX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傅政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