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4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沈勤敏与王少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勤敏,王少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4659号原告:沈勤敏,男,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霞,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少靖,男,195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沈勤敏诉被告王少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王少靖及绍兴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归还借款,其中包括归还天赐良缘小区商业2号楼1号房借款30万元(案号为(2016)浙0602民初5057号)。因仅有转账给余鑫娟的转账凭证,王少靖对该笔款项不认可,故越城区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该笔借款不予支持。原告遂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余鑫娟要求归还不当得利(案号为(2016)浙0603民初11813号)。诉讼中,余鑫娟拿出其丈夫唐传荣与王少靖之间的录音,用以证明该笔款项系王少靖借款,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王少靖与唐传荣之间的录音足以证明王少靖向原告借款30万元,故原告向法院再次起诉,请求依法支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诉称的事实,对于案涉的30万元款项,原告此前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并已作出生效裁判。现原告就同一事项再次起诉被告,其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属于重复起诉,本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勤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戴天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