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终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刑终153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科,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高中文化,住重庆市合川区。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科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渝0117刑初75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官杨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10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杨科接到吸毒人员汪某要求购买毒品的电话后,约定在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某宾馆附近进行毒品交易。随后,二人去至约定地点,将1小包海洛因可疑物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汪某,双方交易完成后,即被公安民警捉获,从汪某身上搜查出海洛因可疑物1小包,从杨科身上搜查出现金200元及白色OPPO牌手机一部。经称量,从汪某身上搜查出的海洛因可疑物重0.24克。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测,查获的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并予以确认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称量笔录、通话清单、物证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证人汪某的证言、被告人杨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科贩卖海洛因0.2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杨科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0.24克和供犯罪所使用的工具白色OPPO牌手机一部,均依法予以没收。上诉人杨科提出,其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杨科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4日,上诉人杨科以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0.24克给汪某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另查明,一审判决后,杨科检举他人盗窃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该事实有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官举示的检举材料、起诉意见书、拘留证、杨科的证言、张某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科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杨科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杨科归案后坦白认罪,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依法从轻处罚。对杨科及检察官提出杨科构成立功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鉴于二审期间杨科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刑初752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0.24克和供犯罪所使用的工具白色OPPO牌手机一部,均依法予以没收。二、撤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刑初752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杨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钱维亚代理审判员 马李飞代理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邓入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