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余莉与魏平、王寒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莉,魏平,王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1898号原告:余莉,女,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徐曦,四川海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平,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告:王寒,女,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莉与被告魏平、王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莉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系其行使自己的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90元,由原告余莉负担。审判员 杨春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诗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