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福花与刘建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福花,刘建华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6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花(曾用名王改花),女,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华,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福花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665号��事判决;二、发回宜川县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王福花。(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牛 锐代理审判员 李欣南代理审判员 侯丽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路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