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民终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福花与刘建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福花,刘建华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6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花(曾用名王改花),女,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华,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福花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665号��事判决;二、发回宜川县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王福花。(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牛 锐代理审判员  李欣南代理审判员  侯丽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路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