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民终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宇盛天朗置业有限公司、仇恒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宇盛天朗置业有限公司,仇恒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民终5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更新街13号柿园小区5幢1单元10507号,组织机构代码66795581-7。法定代表人:梁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妮娜,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胜勇,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宇盛天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陈家村。法定代表人:郁浩,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仇恒涛。上诉人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宝鸡宇盛天朗置业有限公司、仇恒涛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宝萍代理审判员 赵荣辉代理审判员 孙亚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