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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贾心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心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89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心望,曾用名XXX,男,199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扶沟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扶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心望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爱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心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心望和被害人程某原均系东莞市长安镇上角社区凯融塑胶五金厂员工。2016年12月23日,贾心望分两次以打电话为由借走程某的手机,并趁机通过手机微信转账功能盗走程某捆绑在微信上的银行卡内的现金共计7000元。后程某发现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民警于2016年12月25日16时许,在上述五金厂车间抓获贾心望。破案后,贾心望将5000元还给程某,剩余2000元无法起回。以上事实,被告人贾心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心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心望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贾心望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款已起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贾心望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心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贾心望退赔被害人程大豪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灿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淑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