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支行与王雷、刘苗、杜娟茹、邵春海、宋小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支行,王雷,刘苗,华冬冬,杜娟茹,邵春海,宋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支行。被法定代表人权建卫,任行长。执行人 王雷,男,汉族,1985年2月28日生,农民。被执行人刘苗,女,汉族,1987年4月9日生,农民。被执行人华冬冬,男,汉族,1984年10月18日生,农民。被执行人杜娟茹,女,汉族,1981年4月10日生,农民。被执行人邵春海,男,汉族,1975年3月3日生,农民。被执行人宋小玲,女,汉族,1973年3月14日生,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雷、刘苗、华冬冬、杜娟茹、邵春海、宋小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陕0528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邵春海所有的陕E534**小车一辆,因该车辆下落不清,无法实施扣押;房地产、银行查询未果;相关调查亦没有结果。被执行人王雷承诺每月履行1000元直至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上述承诺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8执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董有仁审判员胡辉人民陪审员王京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陈拴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