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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韶关市金桥物资有限公司与陈永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金桥物资有限公司,陈永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513号原告:韶关市金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翁作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敏,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永恒,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原告韶关市金桥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金桥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艺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侯嘉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