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韶关市金桥物资有限公司与陈永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金桥物资有限公司,陈永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513号原告:韶关市金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翁作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敏,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永恒,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原告韶关市金桥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金桥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艺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侯嘉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