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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均与唐信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意外健康保险营业部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信富,XX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意外健康保险营业部

案由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27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信富,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仕超,男,194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均,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蜀川,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意外健康保险营业部,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1号2幢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66168666W。法定代表人:杨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维熙,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唐信富因与被上诉人XX均、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意外健康保险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民初10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同时以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上诉费为由,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决定同意唐信富缓交诉讼费。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信富于2017年4月17日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信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永雄审 判 员  陈 娟代理审判员  陈义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