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申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自兵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自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4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自兵,男,196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宏,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号**层***层***层。负责人:陈雪松,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自兵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8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自兵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涉案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二款即伤残保险责任条款不是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错误。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除外责任”及其它有关免赔率、免赔额等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保险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应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案中,李自兵所在单位南京东浦管桩实业有限公司在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连续投保,关于伤残评定标准的变化发生在李自兵所在单位上一次投保后,本次涉案的保险合同签订前。涉案保险合同中出现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但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未告知标准的变化,未提示或说明其承担赔偿的伤残等级标准,亦未说明符合人身损害以及工伤等国家通常的伤残等级标准但不符合该标准的伤害不予赔付,在此情况下,应作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有利的解释。该伤残保险责任条款,应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该赔付标准对李自兵不产生效力。纠纷发生后李自兵所在单位与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再次签订的合同中,对伤残评定标准进行了特别约定,充分证明双方对涉案保险合同中伤残保险责任条款存在争议,依据保险法规定,法院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应由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承担不利后果,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综上,一审判决正确,二审适用法律错误,改判理由不成立,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该条款位于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部分,是对保险人在何种情况下承担伤残保险责任的具体约定,没有涉及到免除保险责任问题。二审判决关于该条款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认定,有合同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李自兵关于该条款是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负有向投保人进行提示或说明的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上述条款不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李自兵以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未就上述条款对投保人进行提示或明确说明为由,主张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于法无据,且李自兵的上述主张与事实亦不符,因为案涉保险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栏”中明确记载“我单位确认已收到了投保险种条款,且保险人对投保险种条款进行了说明,尤其是对保险责任条款、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合同解除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对投保险种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条款、免除保险人的责任条款……等,我单位均已认真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投保人南京东浦管桩实业有限公司在此处签章确认。李自兵受伤后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致残等级》与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评定伤残的标准不一致,李自兵以工伤鉴定的十级伤残为依据来主张本案的伤残保险金,没有合同依据。至于纠纷发生后,李自兵所在单位与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再次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保险合同意外伤害残疾的评残标准,××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执行,此系双方新签订的保险合同,该事实并不能证明李自兵关于就涉案保险合同,其依据工伤鉴定十级伤残主张伤残保险金,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应予赔付的主张。综上,李自兵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自兵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春兰审 判 员 薛爱娟代理审判员 吴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朱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