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1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施某某诉沈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迟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沈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迟某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2164号原告施某某。被告沈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法定代表人袁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迟某某。本院受理施某某诉被告沈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迟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施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4660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原告施某某自行承担17330元。审判员 聂 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梦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