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3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3民初1434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行,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华岩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67322673-3。法定代表人:任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告:陈某某,男,1980年3月9日,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唐山分行)与被告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燕珲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唐山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行诉称,2015年11月4日,被告陈某某,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原告签订了13002464215114537255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可以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为130000元,借款额度有效期3年,期限自2015年11月4日至2018年11月4日;方式为个人信用消费贷款用于个人住房装修。被告于2015年11月4日支用贷款130000元,约定: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期限是从2015年11月4日至2018年11月4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65%。被告已还款至2016年6月4日,此后再无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陈某某,偿还原告截止到2017年4月13日借款本金106604.88元,及利息5045.59元,罚息1588.36元,合计113238.83元。自2016年6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975%计算给付欠款罚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4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行与被告陈某某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3002464215114537255。借款用途:个人住房装修,可以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为13万元,额度存续期36个月,自2015年11月4日至2018年11月4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65%,逾期利率9.975%。合同约定,不按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构成违约,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2016年7月4日被告陈某某未按期归还到期的本金和利息。截止到2017年4月13日,被告陈某某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06604.88元,利息5045.59元,罚息1588.36元。上述事实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个人贷款放款单、借款支用单、还款计划表、还款情况表、欠款本息及罚息电脑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行与被告陈某某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行为被告陈某某提供借款后,被告陈某某理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某偿还截止2017年4月13日,借款本金106604.88元,利息5045.59元,罚息1588.36元的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借款还清之日前产生的利息及罚息,本院以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9.975%计算逾期利率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行与被告陈某某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行,截止2017年4月13日的借款本金106604.88元,利息5045.59元,罚息1588.36元。并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拖欠借款本金106604.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75%支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565元减半收取即1283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燕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