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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10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罗伟、王萍与张承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罗伟,张承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10531号申请人:王萍,女,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申请人:罗伟,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纪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丛芳,女,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被申请人:张承华,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申请人王萍、罗伟诉被申请人张承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萍、罗伟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查封张承华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阅园一区3号楼3层4单元302号房屋。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具担保函为申请人王萍、罗伟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萍、罗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承华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阅园一区3号楼3层4单元302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晔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艳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