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行审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遂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马店市金磨坊食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遂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马店市金磨坊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8行审77号申请人遂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纪良,该局局长。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金磨坊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焕中,住遂平县。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遂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遂食药监食罚[2016]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驻马店市金磨坊食品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21.2元的处罚事项,并申请执行对驻马店市金磨坊食品有限公司加处罚款50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遂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遂食药监食罚[2016]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6年3月14日,遂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驻马店市金磨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土鸡精”进行了抽检,发现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了遂食药监食罚[2016]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驻马店市金磨坊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21.2元;2、没收违法生产的土鸡精8箱零18袋;3、罚款人民币50000元。驻马店市金磨坊食品有限公司收到处罚决定后,于2017年1月12日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驻马店市金磨坊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豫1722行初4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驻马店市金磨坊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驻马店市金磨坊食品有限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又自愿撤回起诉,现遂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遂食药监食罚[2016]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遂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对驻马店市金磨坊食品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21.2元的处罚事项,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处罚决定书中对驻马店市金磨坊食品有限公司加处罚款数额应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即2017年3月20日),至其全部缴纳罚款之日止,每日按罚款数额50000元的3%计算。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遂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对驻马店市金磨坊食品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21.2元的处罚事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对驻马店市金磨坊食品有限公司加处罚款的数额从2017年3月20日起至其全部缴纳罚款之日止,每日按罚款数额50000元的3%计算,加处罚款数额不能超出罚款数额。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张铁良审 判 员 张新生人民陪审员 袁 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贾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