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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2299王祥成与王祥山民间借��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成,王祥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7民初2299号原告:王祥成,男,1969年1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存军,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祥山,男,1970年8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王祥成与被告王祥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祥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存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祥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祥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祥山偿还原告借款10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7年1月15日,被告王祥山因需向原告借款10500元,该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付至今。被告王祥山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祥山��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祥成借款10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被告王祥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元,由被告王祥山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邱孟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立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