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匀双赢置业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双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匀双赢置业有限公司,贵州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财保2号申请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0762-9。法定代表人曹兴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绪丽,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双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62681658Q。法定代表人蓝鹏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都匀双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开发区水岸绿洲5号楼1单元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0903204297。法定代表人蓝鹏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贵州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开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051927965J。法定代表人蓝鹏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双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匀双赢置业有限公司、贵州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17年5月4日,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金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自愿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金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此案不收取案件申请费。审判长 侯 军审判员 唐正东审判员 刘生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双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