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91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91执4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65年10月24日生,汉族,公务员,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1年4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籍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丽景湾小区。本院在执行张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流动资金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经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自愿用其名下所有的位于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海大街四段丽景湾住宅楼抵偿本案所欠申请执行人张某的全部欠款,并申请执行人张某同意接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所有的位于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海大街四段丽景湾号住宅楼,交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抵偿本案的全部欠款。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海大街四段丽景湾1-1号住宅楼的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张某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敬东审判员 李玉夫审判员 张树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