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5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柳大付与孙贵友、高文真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大付,孙贵友,高文真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1491号原告:柳大付,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孙贵友,男,汉族,1964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高文真(系孙贵友妻子),女,汉族,1964年4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原告柳大付与被告孙贵友、高文真民间借代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被告付强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冬理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燕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