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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朋飞与成都锐泽金属丝网有限公司、王德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朋飞,成都锐泽金属丝网有限公司,王德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1249号原告:宋朋飞,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志学,河间市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锐泽金属丝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号*栋*单元**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572262401L。法定代表人:王战忠,。被告:王德超,男,1973年7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安平县。原告宋朋飞与被告王德超、成都锐泽金属丝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宋朋飞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朋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朋飞负担25元。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