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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刘永亮与田晓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亮,田晓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690号原告:刘永亮,男,住安达市。被告:田晓军,住绥化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代表人:刘库,职务:经理。原告刘永亮与被告田晓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刘永亮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永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刘永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春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