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闫某诉马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马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1176号原告:闫某,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马某某,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闫某诉马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闫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闫某负担。审判员 龙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