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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25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绪文、刘春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绪文,刘春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25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绪文,女,汉族,1932年3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春武,男,汉族,1976年2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绪文与被执行人刘春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眺宇审 判 员  谭会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谭松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