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西安浐灞生态区华西木业经销部诉被告何晓虎、吴兴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浐灞生态区华西木业经销部,何晓虎,吴兴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1民初1289号原告西安浐灞生态区华西木业经销部。经营者赵国强。委托代理人王平。被告何晓虎。被告吴兴钰。原告西安浐灞生态区华西木业经销部(以下简称:华西木业经销部)与被告何晓虎、吴兴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赤文肖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西木业经销部委托代理人王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晓虎、吴兴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西木业经销部诉称,被告何晓虎于2014年10月28日从其处购买木材欠货款499340元未付。2016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何晓虎对欠款进行了说明,并约定2016年10月30日前付清,由被告吴兴钰和罗勇分别担保偿还其中一半货款249670元。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何晓虎支付货款249670元,被告吴兴钰承担连带支付义务,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何晓虎、吴兴钰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被告何晓虎拖欠原告木方款499340元。2016年3月18日被告何晓虎对欠款进行了说明,承诺2016年10月30日前付清,中途付一半,并由被告吴兴钰(何晓虎之姐夫)和罗勇(何晓虎之战友)分别担保偿还一半货款249670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和欠款说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何晓虎购买原告华西木业经销部的“方木”,理应及时支付相应的货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49670元,有欠条及欠款说明为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兴钰作为担保人,自愿偿还该货款,故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晓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西安浐灞生态区华西木业经销部货款249670元。被告吴兴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6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后,剩余2523元由被告何晓虎与吴兴钰共同承担,并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赤文肖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侯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