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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724号原告:郭某某,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凤山居委会2906,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105100058。被告:彭某,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冯庙镇冯庙居委会,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211211734。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雨寒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