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刑更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刘天南减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天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26号罪犯刘天南。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河龙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天南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河中法刑二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天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31年11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刘天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至2017年1月15日,罪犯刘天南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18次嘉奖;2015年12月、2016年6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记功;2016年7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天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天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31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翁国良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何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