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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莉军与江苏中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军,江苏中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601号原告:王莉军,女,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江苏中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军撤回对被告江苏中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云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少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