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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子敬、保定市扬名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子敬,保定市扬名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张子敬,男,汉族,1989年9月5日出生,住保定市,。被执行人保定市扬名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南奇乡西王庄村。法定代表人水连永,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子敬与被执行人保定市扬名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保定市竞秀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竞劳人仲案[2016]4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子敬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保定市扬名广告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院(2017)冀0602执恢4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兆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 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