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6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梧州市国土资源局、梧州市龙圩区顺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梧州市国土资源局,梧州市龙圩区顺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406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梧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银湖南路2号。负责人封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黎炳光、廖学斌,梧州市国土资源局龙圩分局职工。被执行人梧州市龙圩区顺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城南大道101号。法定代表人吴壮文,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梧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梧国土资罚字〔2016〕6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梧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7151.61平方米上新建的7151.61平方米水泥硬化构筑物;2.缴交罚款人民币226342.6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开始,被执行人梧州市龙圩区顺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龙圩区大坡镇大坡村下思文四组11317.13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机动车训练场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以下证据:1.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2.违法当事人身份信息;3.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4.询问笔录;5.违法占地土地利用现状图;6.违法占地实测图;7.占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8.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9.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10.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执;1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执;12.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及签到表;14.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15.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执;16.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送达回执;17.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执;1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梧州市国土资源局依照职权对被执行人梧州市龙圩区顺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的梧国土资罚字〔2016〕6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2014〕191号《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中关于“积极推进‘裁执分离’,逐步拓宽适用范围”的通知精神,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梧州市国土资源局梧国土资罚字〔2016〕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内容:拆除被执行人梧州市龙圩区顺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7151.61平方米上新建的7151.61平方米水泥硬化构筑物,具体执行由申请执行人梧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二、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梧州市国土资源局梧国土资罚字〔2016〕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内容:对被执行人梧州市龙圩区顺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26342.6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马华炎审 判 员 樊逢春人民陪审员 朱芳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颖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