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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81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梁尊国与金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尊国,金可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81民初15号原告:梁尊国,男,194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退休教师,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金可成,男,195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原告梁尊国与被告金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梁尊国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梁尊国已与金可成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尊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梁尊国负担。审 判 长  周业平代理审判员  王健清人民陪审员  刘仕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鲁亚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