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行审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庐江县环保局、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庐江县环保局,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24行审85号申请执行人庐江县环保局,住所地庐江县庐城镇迎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24003272618N。法定代表人杨林飞,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海滨,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生团。申请执行人庐江县环保局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庐环罚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庐江县环保局于2016年8月15日对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2016年6月28日,庐江县环保局在对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1号排土场因暴雨导致泥沙将污水输送管道堵塞,污水无法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公司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应急处理时由于石灰乳投放量偏少,环境监测人员现场对应急处理后的外排水进行取样,经监测应急处理后的外排水PH值超标。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函〔2011〕32号)的规定,决定对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罚如下: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266112元。该处罚决定已于2016年8月15日依法送达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行履行该处罚决定。庐江县环保局于2017年3月24日催告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动履行该处罚决定,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仍未自行履行。庐江县环保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庐江县环保局在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提交了以下证据:1、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登记表;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环境监测报告;5、罚款排污费数额计算;6、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记录;7、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8、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9、行政处罚决定书;10、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以上证据用以证明庐江县环保局对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和履行程序方面的事实。本院认为,庐江县环保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庐江县环保局作出的庐环罚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金 叶审 判 员 夏 雅 琴代理审判员 :李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章 丽 丽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