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明军、任国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明军,任国根,牛景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945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爱县海华路南段78号,组织机构代码:73550433-0。法定代表人:祝兴金,理事长。被告:何明军,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被告:任国根,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被告:牛景贵,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明军、任国根、牛景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琳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丽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