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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董国富与昆明华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国富,昆明华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董国富,男,1954年2月2日生,宜良县人。被执行人昆明华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285995-5。住所地:宜良县汤池镇永丰营村。负责人:彭尹华。董国富申请执行昆明华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宜民二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宜民二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忠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鹏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