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金凤与耿铁军、孙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保71号申请保全人吴金凤,女,住吉林市昌邑区。被保全人孙红霞,女,住吉林市昌邑区。被保全人耿铁军,男,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凤诉被告耿铁军、孙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吴金凤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保全人孙红霞所有的位于吉林市船营区西安路碧水山城A20号楼1单元1层1号(162036Ⅳ207020101001)、吉林市船营区广泽紫金城29号住宅01幢2单元6层23号(138073Ⅲ304010206023),并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期限自2017年5月3日0时至2018年5月2日24时)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保全申请人吴金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保全人孙红霞所有的位于吉林市船营区西安路碧水山城A20号楼1单元1层1号(162036Ⅳ207020101001),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被保全人孙红霞所有的位于吉林市船营区广泽紫金城29号住宅01幢2单元6层23号(138073Ⅲ304010206023),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后果自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戴维国审判员 杨家兴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吉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