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执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任丘市人民法院、李木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丘市人民法院,李木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1673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刘建彬。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李木申,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于河北省任丘市,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本院(2014)任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6年9月02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2执1673号案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及英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