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5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波锋与王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波锋,王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777号申请执行人刘波锋,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洁,女,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5民初2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波锋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洁给付案件款2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25元,执行费21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洁于2017年5月30日给付5000元,剩余案件款每月给付申请人刘波锋2000元整,直至案件款履行完毕,执行费215元由王洁承担,故该案应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而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执7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形,可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江涛执行员  李 剑执行员  罗希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任梦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