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先进、吕爱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先进,吕爱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954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爱县海华路南段78号,组织机构代码:73550433-0。法定代表人:祝兴金,理事长。被告:朱先进,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博爱县。被告:吕爱军,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住所:博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先进、吕爱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琳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丽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