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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齐���某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书(2017)甘1002刑初159号公诉机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某,庆阳市西峰区人。2010年3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7月1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27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7年2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未检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耿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2016年10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途经庆阳市西峰区彭原乡刘岭村沟畎组21号袁某某家门前时,发现有一鸽笼未上锁,遂产生盗窃之念,即在附近一商店购买一编织袋,返回鸽笼盗取鸽子18只。案发后追回10只鸽子,齐某某的亲属退赔袁某某其余经济损失7200元,被害人对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经评估,被盗18只鸽子共计价值13800元。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齐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有立功表现,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拘役以下刑罚,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某无异议,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袁某某、喻某某的陈述;2、证人付某某、齐1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照片、被盗部分鸽子部分照片、血统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2010)庆西刑初字第032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户籍证明等书证;4、庆阳市西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齐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属积极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亚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