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谭文建、戛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文建,戛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7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文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庆苗,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戛丹丹。上诉人谭文建因与被上诉人戛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42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谭文建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谭文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文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谭文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海东审判员 许素梅审判员 吴文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任士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