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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民初字第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春国与被告李连波、高贵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春国,李连军,高贵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2280号原告:孙春国,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张维华,女,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晓进,男,1979年08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李连军,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精河县,现住:莱州市。被告:高贵芹,女,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秀伟,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春国与被告李连波、高贵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春国撤回对被告李连波、高贵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6元,减半收取770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松波人民陪审员  于洪亮人民陪审员  马文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娄文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