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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3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水凤、徐红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水凤,徐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3728号申请执行人陈水凤,女,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徐红卫,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申请执行人陈水凤与被执行人徐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商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29673元。本案中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16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令;2、2016年11月25日、4月1日、5月8日、5月15日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进行查询,除小额存款外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7年4月14日上门查找被执行人,但未找到被执行人;4、2017年4月24日,本院就本案的财产调查情况及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对申请人进行了反馈,并与其制作了本案的执行方案。5、根据执行方案,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欲对其未申报的行为予以处罚,但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暂时无法对其采取处罚措施。2017年4月27日,本院向建德市公安局发送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案通知书;同年4月27日,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采取上述相关执行措施后,2017年4月24日,通过执行笔录形式将本案所有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