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马旭春与董培华、杨玉中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旭春,董培华,杨玉中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012号原告马旭春,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代理人魏培俊,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特别授权。被告董培华,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杨玉中,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代理人孟文生,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卫辉市司法局职工,住卫辉市。特别授权。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马旭春诉被告董培华、杨玉中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旭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保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惠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