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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马旭春与董培华、杨玉中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旭春,董培华,杨玉中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012号原告马旭春,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代理人魏培俊,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特别授权。被告董培华,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杨玉中,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代理人孟文生,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卫辉市司法局职工,住卫辉市。特别授权。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马旭春诉被告董培华、杨玉中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旭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保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惠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