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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2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文翔、国建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翔,国建强,周声平,何东衡,王建红,张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208号之二被执行人文翔,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国建强,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周声平,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被执行人何东衡,1963年8月26日出生,祖籍广东省韶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香港特别行政区。被执行人王建红,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张锐辉,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执行文翔、国建强、周声平、何东衡、王建红、张锐辉犯诈骗罪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声平名下台福小霸王车辆一辆,现周声平所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故应将本院查封的上述车辆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声平名下的台福小霸王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维国审判员  王连军审判员  吕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潘翠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