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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1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艳春与周志伟、王艳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春,周志伟,王艳杰,陈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21民初588号原告刘艳春,女,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阜蒙县。被告周志伟,男,1978年3月1日出生,兽医,现住阜蒙县。被告王艳杰,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教师,现住阜蒙县。委托代理人高建华,系阜新市方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廷,男,194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阜蒙县。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大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周志伟于2016年2月25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元和3600元,并签据了两张欠条,均由被告陈廷为担保人。原告多次向被告周志伟讨要均无果。被告王艳杰系周志伟的合法妻子,也负有偿还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3600元,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2月25日至2017年3月6日期间利息1632元,并要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周志伟辩称,欠款属实,同意偿还,但无能力偿还。被告王艳杰辩称,我对借款之事并不知情,此款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周志伟用于赌博,此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吴玉琴辩称,我不知道借款之事,我问了周志伟,他说是赌博了,没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周志伟与王艳杰原系夫妻关系,于2017年2月21日登记离婚。被告周志伟于2016年2月25日分别向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和本金3600元,并给原告出具两张欠条,两笔借款均由被告陈廷为担保人。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据2份予以证实,辅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周志伟从原告处借款本金共计136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据2份,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周志伟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王艳杰虽提供了村委会证明等证据用于证明被告周志伟因赌博欠下很多债务,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借款属于周志伟个人债务,故对被告王艳杰提出其不应偿还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王艳杰与被告周志伟虽已离婚,但本案借款形成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廷作为担保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因双方对对借期内利息未作约定,故对原告主张的借期内利息不予支付。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已超出法律规定,对其主张的逾期利息可按年利率6%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志伟、王艳杰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刘艳春借款本金13600元及利息(利息以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2月25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陈廷对上述借款本息与被告周志伟、王艳杰负连带给付责任。上述给付款项,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大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都吉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