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恢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明叶与汪周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叶,汪周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恢159号申请执行人:刘明叶。被执行人:汪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天秦小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汪周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明叶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2)天秦小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贾继萍 搜索“”